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制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实施意见》,要求市级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助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称,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于降低能耗,节约能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四清一绿”行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将围绕美丽天津建设“一号工程”,率先实施低碳环保采购营销行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低排气污染物,提升社会低碳生活文明程度。今后, 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产品将实行优先采购政策,节能环保产品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形式发布。
据介绍,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节能环保产品具体评审优惠标准。即采用最低评标 价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给予其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各4 %至8%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4%至8%的价格扣除。在上述所设定比例幅度内,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根据不同节能环保产品的特点,设定合理的加分和价格扣除比例,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积较推进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基础上,《意见》对强制采购的相关 内容也作了规定。
《意见》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总包工程中涉及产品属于节能 环保产品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总包供应商应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可以 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尾款付款期限等措施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予以支持。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累计付 款不超过3次,全部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
《意见》还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要求。禁止在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外向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收取费用。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可以适当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供应商投标产品中全部或占采购金额50%以上的产品为节 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即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一方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且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的合同金额占全部合同金额50% 以上的联合体视同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