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建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废年检验照制度
栏目:行业动态 ·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6日 · 作者:中成泵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介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条例》明确,建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废除年检验照制度。
张茅指出,在落实“宽进”各项制度措施的同时,工商总局积较稳步推进“严管”工作。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历时半年多,通过广泛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制定完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8月23日颁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定,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建设,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必要法律依据。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和手段。《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是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真正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构建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全社会共治格局。
《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使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公开,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其中,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是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对这些信息予以公示,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对于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建设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搭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强化社会信用监督、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关键依托,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采集、管理和共享,实施高效能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总体运行效果良好。这个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运行和完善,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
——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这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实行年报公示制度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超过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三是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日前工商总局还制定出台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条例》的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实施。
——推动构建部门间互联共享的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落实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同时规定,政府各部门都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这里面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处罚的信息。总之,无论是“宽进”还是“严管”,工商登记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建立和完善充分公正公平有序地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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